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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贸委制订的吉林省地产工业品产需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贸委
 制订的吉林省地产工业品产需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0〕1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经贸委制订的《吉林省地产工业品产需衔接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四月二十四日
          吉林省地产工业品产需衔接暂行办法
           (省经贸委 2000年4月)

  为扩大全省地产工业品销售,促进省内用户和生产企业的衔接,把有效需求尽可能实现在省内,拉动全省经济增长,特制定本办法。
  一、为便于综合协调,省内地产工业品产需衔接工作统一由各级经贸委负责。省工业品产需衔接工作综合协调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和贯彻执行有关规定、要求,组织重大产需对接活动,调度有关情况,及时反馈信息。
  二、省内的交通、水利、建设、电力、粮食、邮政、信息、教育、出版、文化、广播电视、政府采购中心等部门和单位,每年都要向有关部门和企业发布重点投资项目所需原材料和配套产品信息。发布工作由省经贸委牵头,统一组织,一般安排在每年的第一季度。
  三、企业是产需衔接的主体。产需衔接主要应是企业与企业之间、部门与企业之间、政府采购中心与企业之间的衔接。对跨部门、跨行业的产需衔接,每年由省经贸委组织两次衔接活动,围绕交通、水利、建筑、电力等部门的重点项目,衔接所需原材料和配套产品。有关部门和企业要积极配合。
  四、需方要以全省大局为重,积极主动地采用地产工业品,在同质同价情况下,优先采购省内产品。建立报告制度,每季度由各需方主管部门向省经贸委综合协调办公室报告一次采用省地产品的情况,包括品种、数量、采购金额及所占比例。需方对于大型基建或重点项目所需要的大宗原材料,如水泥、钢材、铝材、木材、砖瓦砂石等,如需招标确定供应企业时,在省内能够生产并可以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应先在省内企业中招标、约标或议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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