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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经贸厅等部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意见的通知

  6.已在境外投资,从事境外加工贸易业务且带料出口成绩较好的企业,按照外经贸部《关于对从事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企业进行确认和补办手续的通知》(〔1999〕外经贸政海函字第536号)要求,可向外经贸部申请确认或补办手续,经确认或补办手续的企业,可享受有关境外加工贸易业务方面的扶持政策。
  三、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的申报审批程度及工作时限
  根据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申报程序及有关事项的通知》(〔1999〕外经贸政发第263号)规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中央企业直接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申报,申报材料一式四份,报送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的同时分送省外经贸厅和省经贸委备案。
  (二)省直企业直接向省外经贸厅、省经贸委申报。
  (三)省内其他企业,由企业注册地的市、州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经贸主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形式正式文件,联合上报省外经贸厅、省经贸委。
  (四)各级经贸部门按照《国家经贸委关于编制境外带料装配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厅外经〔1999〕344号)要求,做好初审工作,侧重对项目投资主体的生产经营、发展潜力和境外项目的投资规模、自有资金来源、产品结构等国内问题进行审核;各级外经贸部门侧重对项目的投资国别地区的政局状况、国别政策、当地及周边市场、投资环境、主办单位进出口情况等涉外问题进行审核。在企业有关材料备齐的情况下,省外经贸厅、省经贸委各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合格者,形成正式文件一式两份,联合上报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
  四、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一)建立吉林省境外加工贸易工作协调会议制度。协调会议主要研究确定我省境外加工贸易业务中的重大事宜,制定政策及管理规定,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从财政金融、风险防范、信息咨询、人员培训等各方面为企业服务。此项工作由处外经贸厅牵头,会同省经贸委和财政厅组织实施。工作协调会议成员单位有省国税局、外汇管理局、外办、长春海关、检验检疫局等部门组成。
  (二)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我省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产品目录和地区、行业发展现状,制订本地区、本行业的境外加工贸易年度工作方案,认真做好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对本地区、本行业具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和项目要给予重点指导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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