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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经贸厅等部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意见的通知

  (四)金融服务和政策性保险鼓励政策。
  1.省内各级商业银行要积极利用本系统在海外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的优势,为全省境外加工贸易企业提供清算、咨询等金融服务。
  2.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为境外加工贸易等国家鼓励出口的项目、产品提供政治风险(包括战争、动乱、政府征用)及非商业性风险保障。对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出口的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等,可比照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条件提供保险。适当提高对拉美、非洲等高风险地区的出口信用保险国家限额。同时,国家将尽快研究建立境外投资风险保障机制。
  (五)其他鼓励政策。
  1.为引导企业在项目的选择方面符合我省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符合全省境外投资的总体布局,省经贸委将会同省外经贸厅在国家经贸委拟定的第一批《国家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产品目录》五大类、91件产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情况,制定出《吉林省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产品目录》。同时,将建立“全省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库”,对列入项目库的企业,指导他们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促进入库项目成熟一批,申报一批。
  2.已获准开展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的生产企业,如尚未获得自营进出口权,按照外经贸部《关于对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的企业赋予自营进出口权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外经贸政审函字第553号)要求,可向省外经贸厅提出申请,按申报程序办理自营进出口权。
  3.境外加工贸易项下出口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如涉及出口许可证或配额,给予优先安排。
  4.对境外加工贸易企业货物的出境,海关要提供通关便利,实行“全天侯、无假日”的预约工作制度;经企业申请,海关可派员到出口企业,上门执行监管任务。对需要检验检疫的,检验检疫机构要力争在装箱发运前做好检验和熏蒸检疫工作,避免货物压港压库,使货物在进口国顺利通关。对从事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出入境人员,检验检疫机构要给予更为便利的服务。
  5.根据外经贸部、外交部《关于简化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外派审批手续的通知》(〔1999〕外经贸政发第182号)精神,简化对境外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外派审批手续。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可根据业务需要,确定适当数量的经贸业务骨干,实行简化对其临时出国(境)审批手续,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省外经贸厅根据上述文件要求审定后,在《出国(境)任务批件》的备注栏中注明“境外加工贸易、一年内多次有效”字样,企业持《出国(境)任务批件》和外经贸部批准证书到省外办办理护照、签证手续。到未建交国家、敏感、热点国家(地区)和港、澳、台地区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企业,其经营管理人员外派仍按国家现行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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