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根据外经贸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管局《关于印发〈
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周转外汇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计财发第273号)规定,从事境外加工贸易项目企业申请批准的周转外汇贷款,银行按正常的贷款利率执行,国家由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对出口企业贴息2个百分点。
7.根据外经贸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外加工贸易人民币中长期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计财发第415号)规定,从事境外加工贸易项目企业申请批准的人民币中长期贷款,银行按正常的贷款利率执行,国家由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对出口企业贴息利息总额的50%。
8.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申请批准的以设备、零部件等形式的投资,可申请享受省技术改造贴息基金的贴息。各市、州、县(市、区)政府也应在资金上给予必要的支持。
(二)外汇管理政策。
1.根据外经贸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外汇管理的通知》(〔1999〕外经贸计财发第195号)规定,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免交汇回利润保证金。
2.境外加工贸易项目涉及购汇或汇出外汇的,需事先进行外汇风险审查,待办完国内各项审批手续后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汇出核准手续;不涉及购汇或外汇汇出的,可不做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和外汇风险审查,企业凭外经贸部批准证书到投资主体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3.境外加工贸易项目涉及外汇收、付的,应按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对作为先期投资的设备、技术、零部件、原材料的出口,企业应凭外经贸部批准证书、海关报关单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及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如属正常出口收汇的,企业应凭外经贸部批准证书、出口合同等材料,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可适当延长境外加工贸易项目设备、技术、零部件、原材料的出口收汇核销期限。
(三)出口退税政策。
1.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76号)要求,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含实物性投资)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实行出口退税,从1999年5月1日起执行。开展境外加工贸易的企业在获得外经贸部批准证书后,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登记,退税率按国家的统一规定执行。
2.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539号)规定,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以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货物,仍应实行“先征后退”或“免、抵、退”税的管理办法。对企业以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非自产二手设备,可凭普通发票等有关凭证申报办理退税,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计算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