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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经贸厅等部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意见的通知

  二、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有关鼓励政策
  经国家批准从事境外加工贸易的企业,凭外经贸部核发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批准证书”),可享受以下鼓励政策:
  (一)资金鼓励政策。
  1.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关于下发〈关于支持境外加工贸易的信贷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230号)规定,凡符合规定贷款条件的企业,有关银行对其开展境外加工贸易项目优先提供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贷款以人民币为主,对项目确有需要的,银行可发放短期外汇贷款。银行可在对企业统一授信的基础上,根据企业日常流动资金的需求状况、出口规模以及预计境外带料加工项目的能力等,核定企业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信贷额度。对资信状况和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其境外带料加工项目效益明显,还本付息有保证的,贷款利率可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适当下浮。
  2.根据外经贸部《关于申报中央外贸发展基金扶持境外加工贸易有偿使用项目的通知》(〔1999〕外经贸计财发等232号)规定,国家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境外加工贸易项目,项目由中国进出口银行评估、放款和回收。
  3.根据外经贸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企业利用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通知》(〔1999〕外经贸计财字第120号)要求,到境外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可从援外优惠贷款、合资合作项目基金中得到资金支持。
  4.根据《外经贸部、财政部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1999〕外经贸计财发第208号)规定,为鼓励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允许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将获利后5年内所获利润充实到资本金。对已经国家批准举办的具有境外加工贸易性质的境外企业也可在获利后5年内将所获利润充实到资本金,免交其应上交财政的投资收益。
  5.对境外加工贸易出口的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所需资金优先提供出口信贷。有关银行应根据《贷款通则》及企业的经营状况、偿还能力和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实际生产规模等指标,为开展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的国内企业核定该项目出口信贷额度,在额度范围内简化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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