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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经贸厅等部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经贸厅等部门
 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0〕1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外经贸厅、经贸委、财政厅《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三月三十日
         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意见
      (省外经贸厅、省经贸委、省财政厅 2000年3月)

  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简称:境外加工贸易,下同),是当前进一步对外开放,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推动国民经济稳步增长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7号)精神,现就鼓励我省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基本原则和工作重点
  境外加工贸易业务是指我国企业以现有技术、设备投资为主,在境外以加工装配的形式,带动和扩大国内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出口的国际经贸合作方式。当前,要按照国办发〔1999〕17号文件要求,有领导、有步骤地组织和支持一批有实力、有优势的省内企业走出去,以现有设备和成熟技术,在有条件的国家或地区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从而扩大出口,促进省内产业结构调整,促进我省对外经济的发展。
  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贸易为先导、效益为中心的基本原则。在行业选择上,以设备、技术上有较强优势的轻工、纺织、机械、电子、服装、医药等行业为重点;在投资主体上,以实力强、管理规范、有一定出口实绩、出口产品有较好信誉的省内生产企业和有生产实体的外经贸企业为重点;在投资方式上,以现有设备及成熟技术和原材料、零部件等实物投入为主,从事散件组装及加工生产为重点;在地区选择上,当前可以主要选择非洲、南亚、中亚、中东、东欧、俄罗斯、南美等一些政局稳定、投资环境较好、与我关系友好、双方有相当经贸合作基础的国家和地区,尤其是与我国签有投资保护协定及避免双重征税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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