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乡企局、监察厅制订的《吉林省乡镇企业负担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乡企局、
 监察厅制订的《吉林省乡镇企业负担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0〕1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乡企局、监察厅制订的《吉林省乡镇企业负担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三月三十日
            吉林省乡镇企业负担管理办法
         (省乡企局、监察厅 2000年2月)

  第一条 为了减轻乡镇企业负担,维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监督乡镇企业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促进乡镇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超过50%,或者虽不足50%,但能起到控股或者实际支配作用,并能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下列各类企业:
  (一)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开办的企业;
  (二)村及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开办的企业;
  (三)农民个人或农民合作、合伙开办的企业;
  (四)农民与社区非农业人口联营开办的企业;
  (五)乡(镇)、村、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开办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制企业;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联营及同国内外投资者合作开办的企业;
  (七)实行资产重组后仍可依法行使乡镇企业权利、义务的企业;
  (八)乡(镇)、村、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跨行政区域在异地举办的企业;
  (九)乡镇企业在城市内设立的分厂、分店、分公司等分支机构;
  (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城市开办的并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企业;
  (十一)因行政区划调整由农村划归城区的原乡镇企业;
  (十二)其他形式的乡镇企业。
  第三条 各级计划、经贸、财政、监察、物价、审计、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应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互相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乡镇企业负担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