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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8.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内容,要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和国家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但其标准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经济效益好的企业,集体合同条款的标准可高于《劳动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困难和经济效益较差的亏困企业,可重点就职工关心的最低工资保障、基本生活保障、社会保险费用缴纳、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和安置等事项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其集体合同标准不低于《劳动法》规定的最低标准;对签订集体合同确有困难的企业,可针对某些具体事项签订单项或多项集体协议或形成协商会议纪要,并由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待企业条件成熟后,向集体合同过渡。要加强对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保证其履约兑现。
  9.集体合同草案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工会主席签字,并报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和报上级工会组织备案。在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小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或行业,在组建基层联合工会或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的基础上,建立区域性或行业性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四、实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测评和民主选举企业领导人制度
  10.国有企业都要继续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领导人民主评议、测评制度,并根据评议、测评的结果向干部主管部门提出奖惩和任用的建议。各级干部主管部门要把民主评议、测评的结果作为干部奖惩和任用的重要依据。
  11.有条件的国有中小企业特别是长期亏损的企业,可根据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安排,由职工民主选举或罢免企业领导人。未实行民主选举的国有企业,领导人任职(聘任)或罢免前,其上级干部主管部门应事先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做到群众民主推荐、组织考核、上级任命相结合。
  五、积极推行厂务公开
  12.实行厂务公开,是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形式,是坚持和完善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有效途径。各有关部门和企业都要按照吉纪发〔1999〕4号文件的规定,积极推行厂务公开,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共同负责,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职工群众全员参与”的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
  13.实行厂务公开,一定要从实际出发,注重实效,紧紧围绕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和职工关心的热点问题,企业管理中的重点问题和企业内部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重要问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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