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所有国有企业,必须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非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要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也可以由工会代表职工实行民主管理,并积极探索其他实现形式。
4.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应包括:(1)听取和讨论本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除外)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2)审议决定本公司公益金使用方案。(3)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事先提出意见和建议。(4)评议和监督本公司领导人,向有关方面提出奖惩建议。(5)依法选举和更换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6)听取和审议厂务公开的有关事项。(7)法律和上级规定的其他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5.由工会代表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公司制企业,应通过建立相应的制度行使以下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1)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听取和讨论本公司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除外)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2)工会代表职工与本公司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须经全体职工讨论通过。(3)通过会员代表大会讨论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4)工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依法选举和更换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5)组织职工听取和审议厂务公开的有关事项。(6)法律和上级规定须经全体职工讨论或者决定的事项。
6.国有中小型企业,无论采取哪种放开搞活的形式,都必须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等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实行租赁、承包的小型国有企业,要参照《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依法保障职工在企业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权利。要继续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落实职代会各项职权。要建立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民主评议、测评企业领导人等职工民主管理的各项制度,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
三、建立和完善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
7.由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建立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职工民主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所有企业分按照《
劳动法》和吉劳力字(1999)4号文件的规定,建立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以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双方行为,增进双方合作,共谋企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