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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若干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等部门关于
 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若干意见的通知
 (吉政发〔2000〕1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计委、省劳动厅、省民政厅、省妇联《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四月四日
      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若干意见
     (省计委 省劳动厅 省民政厅 省妇联 2000年3月)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精神,进一步推动全省社区服务业全面、健康、快速发展,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建设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需要,按照产业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加快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社区服务业,是指在社区内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和方便的养老、托幼、助残、抚优、帮困、便民利民等为主要内容的服务行业,它以满足社区居民多种需求为目标,以街道、居委会和社区组织为依托,以服务社区居民、服务社会为宗旨,具有服务领域宽、项目多、方式灵活、就业容量大等优势,是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新的经济增长点,是下岗职工、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有效途径。
  发展社区服务业,坚持政府领导、民政主管、各有关部门支持配合、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各种经济成分广泛参与,齐抓共管,共同推进社区服务业的发展。社区服务业,坚持区、街、委三级管理,两级认定的原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行业除外):即居民委员会和个人兴办的社区服务网点,经街道办事处(镇)审核,报区(县)民政部门认定;街道办事处及其他经济成分兴办的社区服务网点,经区(县)民政部门审核,报市民政局认定。各类社区服务网点,均由认定部门核发省民政厅统一印制的《社区服务证书》,经工商、税务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后,纳入社会服务行业管理范围。《社区服务证书》不得转让、出借、出租、出售。民政部门应每年对所发《社区服务证书》进行一次审检。对变更或停办的项目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和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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