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独立设置的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原则上划归市、州教委管理。
2.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与高等学校或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实行一套管理机构的,撤销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建制。其资产、经费划归相应的高校或普通中专。
3.属于企业举办的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可暂由企业继续举办,教育业务按属地化原则,由市、州教委管理,待企业剥离社会职能时,按相关办法调整其管理体制。
4.对学校布局结构不合理、就业去向供大于求、生源严重不足、办学条件达不到基本要求、经费没有稳定来源的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取消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建制,改为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体制不变。这类学校系政府机构改革撤并部门(单位)所属的学校,随调整部门(单位)的有关政策予以调整。
三、学校管理体制调整后,学校的教育事业费,普通高等学校由省财政列入高教事业经费,按照现有省教委所属的高等学校经费管理办法执行;成人高等学校,由省财政厅按照上年预算执行数(含经常性专项经费)核拨省教委;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改为职业技术学院(含高校二级学院),按调整前的经费渠道,核定事业费基数,由省财政厅核拨省教委。基建投资由省计委、省教委协商,根据学校建设项目确定,确保教育投入不减少。
划归市、州管理的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其国有资产、人员编制、劳动工资管理等均由市、州管理。教育事业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费医疗经费、房改经费由省财政厅按照调整时上年度预算数(含经常性专项经费),作为下划地方的经费指标;基建投资按照前5年(1995-1999)省预算内投资的平均数,由省计委提出具体划转办法,确保教育投入不减少。
四、管理体制调整工作由省教委会同省计委、财政厅、编办等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一)有关部门(单位)和学校要切实加强领导,统一认识,顾全大局,认真细致做好有关工作,特别要注意做好思想工作,保证学校平稳过渡。
(二)由省教委会同省计委、财政厅、编办,共同完成事业费、基建投资、人员编制的核定和划转工作。由省教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做好学校的人事、档案、资产等交接工作。
(三)由省审计厅、国有资产局,按有关法律、法规对每所学校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和核查,确保学校的国有资产不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