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政府有关
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的通知
(吉政发〔2000〕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的精神,省政府决定对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省政府部门(单位)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管理体制,要坚持“共建、调整、合作、合并”的方针,与调整学校布局结构结合起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办学效益和质量,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
二、除省教委以及省公安厅、省体委继续管理其所属学校以外,省直其他部门(单位)原则上不再直接管理学校。
(一)普通高等学校。
1.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所属的普通高校除体育、公安院校继续由原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外,其他学校均划归省教委管理。
2.属于企业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人、财、物的管理体制暂不变,教育业务由省教委管理。
(二)成人高等学校。
1.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划归省教委管理。
2.成人高等学校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实行一套管理机构的,实行实体合并,由省教委管理。
3.属于企业举办的成人高等学校,暂由企业继续办学,管理体制暂不做调整,待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剥离社会职能时,再按属地化原则进行调整,划归市、州教委管理,纳入市、州组建高等职业教育的规划中统筹考虑。
4.与普通高等学校能够做到优势互补的成人高等学校,也可并入普通高等学校,作为职业技术学院。
(三)普通中等专业学校。
1.国家级重点或原国务院有关部委所属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与在同一城市的高等学校,能够做到优势互补的,可实体并入相应的高等学校,设立二级学院或职业技术学院。
2.对极少数专业性较强,社会需求潜力大,具备改办职业技术学院条件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可独立设置为职业技术学院,以省教委管理。
3.未并入高等学校和未独立改为职业技术学院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按属地化原则划归市、州教委管理。
(四)成人中等专业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