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等单位关于
我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脱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0〕51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工商局、编办、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我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脱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区各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三月二十二日
关于我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脱钩的实施意见
(省工商局 省编办 省人事厅 省财政厅)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1998〕39号)精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结合机构改革与所办市场脱钩。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市场办管脱钩的原则、范围和内容
(一)脱钩的原则
各地、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机构、人员、财务、职责“四分离”和“人随市走,债随市移”的原则,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在全省工商所公务员录用工作完成后,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做好市场产权、债权、债务和人员的脱钩、移交工作,继续促进市场的繁荣、稳定和健康发展。
(二)脱钩的范围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资开办的市场(含与其它单位共同投资联办的市场)均列入脱钩范围。对于以市场名义立项兴建的原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使用的办公、宿舍用房、培训中心、招待所及其车库、仓库、地下室等配套附属设施(含在连体市场内的部分)不属于脱钩范畴。
(三)脱钩的内容
1.机构、人员:各级市场服务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主渠道。凡有市场办管脱钩任务而又尚未成立市场服务机构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报经当地编委批准,成立市场服务机构。市场服务机构、人员(含工商机关、直属单位部分分流人员)以及协管员,按“人随市走”原则,成建制划转、移交当地政府。
2.产权、债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办市场的产权和联办市场中的产权份额,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并划归市场服务机构;凡以市场建设(含改建、扩建)名义形成的债权、债务也应按照“债随市移”的原则,一并脱钩给市场服务机构并办理债权债务的变更转移手续,由市场服务机构直接负责偿还。有关房产证、土地使用证要相应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