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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土地局、省财政厅、省物委关于福建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规定的通知


                            单位:元/平方米

┌─────┬─────┬───────┬───────┬──────┐
│征收 人均│     │       │       │      │
│标准 耕地│200平方米 │200-333平方米 │333-533平方米 │ 533平方米 │
│     │     │       │       │      │
│土地   │(0.3)亩以 │(0.3-0.5)亩  │(0.5-0.8亩)  │(0.8亩)以上 │
│类别   │ 下   │       │       │      │
├─────┼─────┼───────┼───────┼──────┤
│水田、菜地│  15   │  13.5   │   12    │   9   │
│  鱼塘  │(1.00万元/│(0.09万元/亩) │(0.80万元/亩) │(0.60万元/亩│
│     │亩)    │       │       │)      │
├─────┼─────┼───────┼───────┼──────┤
│ 其他类别 │  12   │   11    │   9    │   6   │
│  农田  │(0.80万元/│(0.73万元/亩) │(0.60万元/亩) │(0.40万元/亩│
│     │亩)    │       │       │)      │
├─────┴─────┴───────┴───────┴──────┤
│附注:1.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暂按《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
│     定执行。                         │
│   2.本表“其他类别农田”是指除水田、菜地、鱼塘之外的各类耕地。│
│   3.本表的“人均耕地”以被征土地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人均耕│
│     地面积计算。                       │
│   4.本表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
└──────────────────────────────────┘

  属国家和省重点建设的线性工程、直接为农业服务的水利工程、用于防洪的海堤河堤、教育事业的校园用地、军事设施用地以及经省科委认定的高科技企业需要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可按上表规定标准的70%收取。属洪灾、火灾、地质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灾害造成居民(村庄)住宅损毁需要安置申请占用耕地的,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当地人民政府自行组织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发耕地,落实“用一造一”任务,所开耕地经所在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合格,并向省、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准予免交耕地开垦费。经验收不合格的,应按规定补交耕地开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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