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融资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七条 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协助政府实施为扶持企业发展而制定的政策,对政府的委托业务不得拒绝。政府在委托业务时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兼顾融资担保机构的利益。

第二章 融资担保机构设立

  第八条 设立融资担保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担保机构,其最低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3亿元;不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担保机构,其最低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1亿元。
  融资担保机构最低注册资本金必须是实缴货币资本金。在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进行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货币资本金。
  第九条 申请设立融资担保机构的,应当向财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经初步审查合格后,填报正式申请表: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融资担保机构的名称、注册资本金及来源、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融资担保机构的章程;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
  (五)持有10%以上注册资本金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材料;
  (六)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资格证明材料;
  (七)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八)财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资料。
  第十条 省财政出资设立的融资担保机构和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担保机构,由省财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其他融资担保机构的设立,由属地财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担保机构,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第三章 融资担保业务

  第十二条 融资担保机构的经营范围是:向委托人为获取商业银行贷款、发行债券、办理票据贴现等融资业务提供保证;办理政府委托的专项担保资金的担保业务;办理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担保业务。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