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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当前破产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3.提前五年退休
  (1)破产企业职工退休统一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中的工人退休办法执行。
  (2)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的特繁工种,连续工龄满10年者,允许在原规定提前5年退休的基础上依次顺推再提前5年。
  (3)因公致残或患严重职业病、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力的职工,按国发〔1994〕59号文规定作为退休职工安置。具体执行标准由劳动部门按有关规定掌握。
  (4)连续工龄满30年的职工可以办理退休。
  (5)凡符合上述规定的职工退休,原企业欠交的养老统筹金,由企业资产变现后保证依法偿还,个人欠缴部分在补足后可办理退休手续。
  (6)持有独生子女证的职工在退休时按重计生发〔1993〕5号文件规定应该享受增加5%的退休金,由社保部门在办理退休手续时进入基数。
  (7)自谋职业和社会待业职工在自谋职业或失业期间,自愿以个人帐户继续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可连续计算工龄,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社保部门办理退休手续,享受有关养老政策。
  三、破产企业分离公益性机构问题
  1.破产企业的中、小学和医院(除重组企业愿接收的以外),由当地政府无条件的成建制接收。
  补偿费用以当地政府接收的中、小学和医院职工人数为准,资产变现后,按人平3倍工资拨付。对接收确有困难的,经核实后,由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偿。
  2.职工住房由房管部门接收,原企业职工要求购买住房的,由市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研究,制定具体政策,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不愿购买住房的职工,按有关规定与房管部门签定承租合同。
  3.破产企业学校、医院、住房所有移交手续要求在宣告破产三个月之内办理完毕。
  4.收购企业愿代管职工住房、医院、学校等非生产性资产的,其资产可委托管理或转卖,土地作为行政划拨处理。
  四、水电气等问题
  1.电力、供水、供气、邮电等部门要保证破产企业正常的生活、生产需求。破产企业应交纳当期费用。
  2.破产企业重组后,水、电、气、邮电、房管、国土、工商等过户变更手续要给予支持,及时办理,除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3.市计委应将破产企业分离水、电、气工程列入市政建设计划。破产企业转供的水、电、气在实施分离时应交由有关部门改为社会直供,有关部门只能收取人工、材料费用,免收增容费、贴费、网点费。费用来源在破产变现资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在市政建设费用中予以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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