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当前破产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渝委办〔1997〕65号)
万县、涪陵市党委和人民政府,黔江地区党委和行政公署,各区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各部门:
一、离退休职工的有关问题
1.离退休职工的管理
在企业宣告破产前,由企业成立离退休人员管理委员会。宣告破产后,退休人员由主管局代管,重组后也可协商由重组企业代管,待条件成熟,交社区部门管理。离休人员纳入市老干部管理系统。
离退人员人平每月2元活动费由社保部门拨付,管理费用按每50人聘用一名专职人员的办法由劳动局和财政局研究解决其费用,一并拨付给有关管理部门。
2.退休费来源
列入统筹项目的退休费在企业宣告破产前由社保部门核借,宣告破产后由社保局全额拨付;
未列入统筹的32元补贴,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计算退休费的由财政核借,破产终结后纳入养老统筹由社保局支付。
3.医疗费来源
资产未变现前,退休职工医疗费由财政按退休职工工资总额14%核借,离休职工医疗费按特困企业政策执行,并分别交由离退休职工管委会和老干管理部门支付,资产变现后按重府发〔1996〕2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在职职工的有关问题
1.生活费
(1)标准:按人平120元计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人平120元的,由职工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补足。民政救济由职工申请,企业证明,街道民政部门核实后发放。
(2)来源:破产企业在立案到宣告破产期间,由财政核借,宣告破产到终结期间由就业部门核借,均由清算组发放。
(3)范围:以全厂当月在职职工(扣除财政核借留守人员工资的人数)人数为准。
(4)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破产企业对其职工遗属的管理及生活补助,由当地民政部门接收并继续按规定予以补助。
2.自谋职业安置费
(1)标准:以宣告破产日期为准,按上年全市平均工资(老重庆口径)的3倍计算,各破产企业个人安置费按全厂在职职工总工龄除总安置费乘个人工龄计算(可结合工龄长短适当划分档次),具体由破产清算组组织发放。
(2)来源:资产未变现之前,由市财政借支;资产变现后由变现收入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