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招考的范围、对象及任职资格条件;
(三)录用考试的方式、方法及科目;
(四)报名的时间、地点及报名时需交验的证件;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 报考国家公务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四)报考市、区(市)级机关的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报考县以及乡镇行政机关的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具体文化要求,可根据拟录用职位任职条件,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备案);报考边远或少数民族聚居乡镇行政机关的学历条件,经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适当放宽。
(五)报考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应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六)身体健康,年龄为三十五周岁以下。特殊岗位,经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适当放宽;
(七)录用审批机关确认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政府人事部门和用人部门应根据招考公告或考试方案的规定,组织考试报名并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初步了解报考者适应职位要求的基本条件。
资格审查工作由政府人事部门和用人部门共同负责。符合报考条件的,填写《报考国家公务员登记表》,并由政府人事部门发给准考证。
第十九条 对不符合资格条件而隐瞒真实情况,或采取欺骗手段以获得相关资格的报考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报考资格。
第五章 普通考试
第二十条 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全面测试应试者的公共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水平,以及适应职位要求的业务素质与工作能力。
考试可根据拟任职位的要求分类别、分等次进行。
第二十一条 笔试分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确定,专业科目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批准。
公共科目笔试由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管理,实行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考试时间,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全市每年统一举行一次,时间为每年的五月最后一个星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