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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立法有效期制度建立后废止第一批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30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
 (1997年12月18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保障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及其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在编制限额内,根据拟录用职位的要求,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务工作经费的收入、支出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合理使用政府划拨的考录经费。
  第五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除特殊岗位外,不受性别限制。
  民族自治地区人民政府和各级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优先。
  从尚未安置的军队营职以下转业军官中录用国家公务员,实行计划单列,内部竞争。
  第六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程序是:
  (一)编制录用计划;
  (二)发布招考公告;
  (三)报考资格审查;
  (四)笔试和面试;
  (五)体检;
  (六)考核;
  (七)录取与试用。

第二章 管理机关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是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主管机关。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法规,拟定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办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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