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移民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的档案机构、地方综合档案馆,应积极做好移民档案的开发利用工作,编制各种适用的检索工具、参考资料和汇编材料,为移民安置和开发工作服务。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八条 对在移民档案管理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以及开发利用移民档案创造出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或避免、挽回重大损失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移民主管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不按规定管理、移交档案的,或损毁、转移涂改、伪造档案的,按《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移民工作中形成的环保、水文、气象等专业档案,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重庆市档案局和重庆市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重庆市三峡库区移民管理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
内容归档范围保管期限
移民部门其它部门
一、综合
1.区县(市)以上各级人大、政府、移民部门制定、颁发的有关移民工作政策、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文件材料
上级的
本级的长永短短
2.移民工作中有关宣传、教育的文件材料
上级的
本级的短长
3.区县(市)级以上领导视察、检查移民工作的重要讲话及文件材料永长
4.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并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区县(市)移民安置规划、实施方案等
市级
区县(市)级永永长长
5.区域性淹没实物调查表、统计表、汇总表(含区县(市)城、集镇和农村、城市居民)永永
6.市、区县(市)移民综合性的调查、规划、计划、总结、统计、情况汇报材料
永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