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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失效]

  (一)用人单位无故拖欠、扣罚或停发工资超过3个月,致使劳动者生活确无基本保障的;
  (二)劳动者因工负伤,用人单位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
  (三)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
  部分裁决于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用人单位对仲裁委员会因上述原因作出的部分裁决不服的,可于收到部分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仲裁委员会应在接到复议申请7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影响案件的执行。当事人不得单独就部分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九条 仲裁庭对劳功争议案件作出裁决前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申诉人撤回申诉的,仲裁委员会即终止仲裁程序。
  第五十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录。
  第五十一条 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裁决书,由参加仲裁的仲裁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仲裁裁决书应当写明:
  (一)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单位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二)申诉的理由、争议的事实及要求;
  (三)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四)裁决的结果和仲裁费用的负担;
  (五)不服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七节 文书送达

  第五十五条 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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