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失效]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第三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对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稳私、商业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第三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机构鉴定。
  第三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之间可以委托调查。受委托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15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方。
  第三十六条 仲裁庭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或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劳动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与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及鉴定人员。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回避申请应在案件审理前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审理后知道的,回避申请应在仲裁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第三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做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第五节 申诉与受理

  第三十九条 申请劳动仲裁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诉人是与本劳动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含继承人、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被诉人;
  (三)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四)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和受诉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四十条 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诉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应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申诉人是否有正当理由,由仲裁委员会认定;申诉人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认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以内申请仲裁委员会复议一次。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