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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7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56号)


  《重庆市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已经1999年3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蒲海清
                           一九九九年四月八日
           重庆市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合法、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争议,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和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劳动者流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着重调解、及时处理;
  (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
  (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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