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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三峡库区移民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全市年度移民任务及投资计划中的移民项目资金按以下规定安排:
  (一)城市(县城)迁建基础设施费、工矿企业迁建费、专业设施复建费、环境保护费直接安排到项目;
  (二)城市(县城)迁建的建房以区县(自治县、市)为单位安排建房面积及资金;
  (三)农村移民生活安置以乡镇为单位安排移民安置人数、建房面积及资金;
  (四)农村移民生产安置以乡镇为单位安排移民安置人数及资金;
  (五)集镇迁建的基础设施建设以乡镇为单位安排投资额;
  (六)集镇迁建的建房以乡镇为单位安排建房面积及投资额。
  第十四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移民主管部门根据市移民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移民任务及投资计划,并按下列要求编制本辖区内年度移民投资计划实施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移民迁建单位,并报市移民主管部门备案:
  (一)城市(镇)建房面积及资金分解落实到淹没单位或街道办事处;
  (二)农村移民生活安置人数、建房面积及投资分解落实到组;
  (三)农村移民生产安置人数及投资分解落实到村、组;
  (四)集镇搬迁基础设施投资落实到项目;
  (五)集镇搬迁建房面积及投资分解落实到搬迁单位和居民户。
  第十五条 勘测设计费、行政管理费、培训费、科研费、规划费、监理费、移民耕地占用税、移民土地出让金和移民经费存款利息必须纳入计划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国家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移民外迁补助费的管理和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年度移民任务及投资计划属指令性计划,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按以下规定报批:
  (一)对区县(自治县、市)制定的年度移民投资计划实施方案进行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移民迁建单位报区县(自治县、市)移民主管部门,由移民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对市移民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移民投资计划进行调整,由区县(自治县、市)移民主管部门或市直管项目单位报市移民主管部门,由市移民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跨移民项目大类调整,由市移民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三建委移民开发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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