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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营业性演出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74号)


  《重庆市营业性演出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3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包叙定
                           二000年四月五日
            重庆市营业性演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管理,活跃演出市场,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求,根据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实施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演出的表演者或组织者以获取款、物或广告效益为目的的演出活动,包括以下方式:
  (一)售票或包场;
  (二)支付演出单位或个人演出费用;
  (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
  (四)有赞助或捐助;
  (五)以演出吸引观众,为其他经营活动服务;
  (六)利用体育比赛等形式邀请演艺人员进行现场表演活动;
  (七)以其他经营方式演出。
  第四条 市文化行政部门是本市营业性演出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市的营业性演出工作,其职责是:
  (一)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演出单位的总量、布局和结构;
  (二)审批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以及冠以“重庆”、“巴渝”等字样的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
  (三)审查、核准涉外演出;
  (四)审批跨省市组台演出活动;
  (五)对审批的演出活动实施现场监督。
  区县(自治县、市)文化行政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负责管理营业性演出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内演员演出和歌舞娱乐场所演出;
  (二)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营业性艺术表演团体和个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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