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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办法[失效]

  公正委员会在案件阅卷、评议审查结束后,应根据审理情况提出的处理意见,写出审理报告,提交受理机关。
  第二十三条 公正委员会成员在评议案件时,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受理机关应当对公正委员会提交的申诉审理报告进行审核,并作出相应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符合规定程序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所列事实不存在,或者超越职权的,撤销原处理决定;
  (三)原处理决定所列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或者违反规定程序的,撤销原处理决定,责成原处理机关重新审理;
  (四)原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政策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责成原处理机关予以变更或者直接变更处理决定。
  受理机关做出的处理决定,申诉人和被申诉的机关应当执行。
  受理机关做出处理决定后,应制作国家公务员申诉处理决定书。
  第二十五条 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国家公务员申诉之日起45日内,做出决定。不能按期办结的案件,办理期限可以延长15日,并同时通知申诉人。
  第二十六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及时将申诉处理决定送达申诉人和原处理机关。
  原处理机关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存入申诉人的个人档案。
  申诉处理决定送达后,工作机构应在5日内整理卷宗、归档,并按有关规定备案。
  第二十七条 审理申诉案件,不适用调解。受理机关不得以调解方式结案。
  第二十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不得因提出复核申请、申诉,而加重对复核申请人、申诉人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在受理机关做出处理决定前,复核申请人、申诉人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撤回复核申请或申诉的请求,是否准许,由受理机关决定。
  第三十条 行政监察机关受理国家公务员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控告

  第三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对于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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