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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办法[失效]

  (一)行政处分;
  (二)辞退;
  (三)降职;
  (四)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辞职未被批准;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国家公务员对前款第(一)项规定不服,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国家公务员对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提出申诉的,必须先经复核。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申请复核,应当在接到国家行政机关的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提出。
  在复核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申请复核,应当递交复核申请书,同时附上原处理决定复印件。
  复核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请复核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复核申请的日期。
  第八条 原处理机关在接到国家公务员递交的复核申请书后,应当指定原承办人以外的人员进行复核,在15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复核申请人。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对原处理机关做出的复核决定不服,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机关(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申诉。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国家公务员对本人所在部门做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由市人事部门管辖。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国家公务员对本人所在部门做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由区县(自治县、市)人事部门管辖。
  国家公务员对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做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由市人民政府管辖。
  市人事部门可以办理区县(自治县、市)人事部门管辖范围内的申诉事项。
  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提出申诉,应当在接到行政机关人事处理决定或者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30日内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延误规定期限的,提出申诉的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申诉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诉,受理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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