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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第二批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3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2日)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77号)


  《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已经2000年3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包叙定
                          二000年四月十四日
           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调动国家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鼓励、支持国家公务员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廉洁从政,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事部门主管国家公务员奖励工作。
  第四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应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可以予以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三)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和本市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六)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七)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八)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九)见义勇为,舍已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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