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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25件涉及行政强制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3月31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31日)修改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40号)


  《云南省节约能源条例》已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5月26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5月26日
              云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2000年5月26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是本省节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州市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计划、科技、建设、环保、农业、质量技术监督、统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节约能源和开发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和奖励制度,从节能效益中提取一定的资金,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 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节能篇(章);负责制定本省单位产品能耗限额。
  生产高能耗产品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及本省公布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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