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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一)项目建议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初步设计;
  (四)施工招标;
  (五)施工前准备(含技施设计);
  (六)开工报告;
  (七)建设实施;
  (八)试运行(试运转);
  (九)竣工验收;
  (十)后评价。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管理、坚持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专款专用和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十三条 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规定;
  (二)审核下达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支出预算,负责组织、调度和核拨预算内建设资金;
  (三)负责组织筹集省级配套资金;
  (四)监督检查全省水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五)审查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结)算,审批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四条 市、县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落实上级下达的各项水利建设资金和筹集本级配套资金,并实行专户专账管理;
  (二)筹措、调度、拨付本级管辖的骨干水利工程和本级辖区内跨行政区域的水利设施的建设资金;
  (三)监督检查本级水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水利资金的有效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协助同级财政落实各项配套资金和接受捐赠资金;
  (三)配合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修订、发布和监督实施水利财务管理制度;
  (四)参与对水利资金使用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对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本项目基本建设资金内部管理制度;
  (二)编制工程预算,履行工程合同;
  (三)办理工程与设备的价款结算;
  (四)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及时办理财务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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