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7号)
《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于2000年5月27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5月27日
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
(2000年5月27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强化财政监督,维护财经秩序,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与本省各级预算内外收支相关、接受财政管理的部门和单位,均须接受财政监督。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照财政管理体制和财务隶属关系实施财政监督。必要时,上级财政部门可以将其财政监督的有关事项委托给下级财政部门办理,也可以对下级财政部门的财政监督事项直接实施监督。
第四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本级各部门和单位的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
(二)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征收和解缴;
(三)国库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
(四)本级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预算外资金收支及管理;
(六)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和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的执业质量;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财政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依法对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条 财政监督可以采取审查、稽核、检查等方式进行。
财政监督一般与日常的财政、财务收支管理结合进行,也可以开展专项检查或者综合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