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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29日)修改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8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于2000年5月27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5月27日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
      (二000年五月二十七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四条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力量,应当建立健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增强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采用多种形式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的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有关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授权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定期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和科技成果重点转化项目指南。下列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实施应当优先安排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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