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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9号)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决定》于2000年5月27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5月27日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决定
       (2000年5月27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控制占用基本农田,稳定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三、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全体公民中进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教育。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有义务保护基本农田,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和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
  四、第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基本农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入本级人民政府的目标管理,作为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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