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省1990年以来有关经济政策、法规性文件清理意见的通知

  三、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文件

┌─┬───┬─────┬────────┬──────┬──────┐
│序│文号 │文件名  │部分应修改的条款│修改理由  │修改意见  │
│号│   │     │原文      │      │      │
├─┼───┼─────┼────────┼──────┼──────┤
│1 │川府发│《四川省人│第三条3;列入省 │新税制后,地│删掉免税照顾│
│ │[1992]│民政府关于│级新产品减免税计│方已无减免税│的内容。  │
│ │33号 │进一步大力│划的……,给予定│权。    │      │
│ │   │发展商办工│期免税照顾。  │      │      │
│ │   │业的通知》│        │      │      │
│ │   │     │        │      │      │
├─┼───┼─────┼────────┼──────┼──────┤
│2 │川府发│《四川省人│第三条(三): │不适应新的税│对新办的第三│
│ │[1992]│民政府关于│1、不论是全民、 │法和国家下发│产业企业分不│
│ │126号 │大力发展第│集体和个体企业,│的有关文件精│同的行业、地│
│ │   │三产业的决│也不论是内资、外│神。    │区按财税字 │
│ │   │定》   │资企业,除国家规│      │[1994]001号 │
│ │   │     │定不能给予减免税│      │第一条第二、│
│ │   │     │的行业外,均可从│      │四款的有关规│
│ │   │     │开办之日起,按审│      │定执行。  │
│ │   │     │批权限经税务部门│      │纳税人发生年│
│ │   │     │批准给予免征所得│      │度亏损的,准│
│ │   │     │税2年的照顾。  │      │予用以后年度│
│ │   │     │2、长期亏损的国 │      │的应纳税弥补│
│ │   │     │营、集体工业企业│      │,一年弥补不│
│ │   │     │转向第三产业,所│      │足的,可以逐│
│ │   │     │实现的利润可在三│      │年连续弥补,│
│ │   │     │年内免征所得税,│      │弥补期最长不│
│ │   │     │用于弥补历年亏损│      │得超过5年,5│
│ │   │     │。       │      │年内不论是盈│
│ │   │     │3、新办的第三产 │      │利或亏损,都│
│ │   │     │业……。    │      │作为实际弥补│
│ │   │     │4、全部内容。  │      │年限计算。 │
│ │   │     │第三条(四)1、2│      │对新办的第三│
│ │   │     │项全部内容。  │      │产业,可按财│
│ │   │     │        │      │税字[1994] │
│ │   │     │        │      │001号第一条 │
│ │   │     │        │      │第七款和国税│
│ │   │     │        │      │发[1994]132 │
│ │   │     │        │      │号文件的有关│
│ │   │     │        │      │规定执行。 │
│ │   │     │        │      │对新办的第三│
│ │   │     │        │      │产业,分别不│
│ │   │     │        │      │同行业、不同│
│ │   │     │        │      │的企业性质按│
│ │   │     │        │      │财税字(94)│
│ │   │     │        │      │001号、国税 │
│ │   │     │        │      │发(94)132 │
│ │   │     │        │      │号文件的有关│
│ │   │     │        │      │规定执行。 │
│ │   │     │        │      │纳税人在计算│
│ │   │     │        │      │企业应纳税所│
│ │   │     │        │      │得额时,工资│
│ │   │     │        │      │总额的扣除必│
│ │   │     │        │      │须按税法规定│
│ │   │     │        │      │的一定标准数│
│ │   │     │        │      │额,也就是计│
│ │   │     │        │      │税工资限额进│
│ │   │     │        │      │行扣除,即纳│
│ │   │     │        │      │税人实际发放│
│ │   │     │        │      │的工资总额超│
│ │   │     │        │      │过计税工资限│
│ │   │     │        │      │额的,按计税│
│ │   │     │        │      │工资的限额数│
│ │   │     │        │      │扣除,未达到│
│ │   │     │        │      │计税工资限额│
│ │   │     │        │      │外负担的,按│
│ │   │     │        │      │实际发放数扣│
│ │   │     │        │      │除。    │
├─┼───┼─────┼────────┼──────┼──────┤
│3 │川府发│《四川省人│第五条(三):将│新税制后,地│删掉减免税下│
│ │[1992]│民政府关于│单个企业全年流转│方已无减免税│放到市地州内│
│ │130号 │转变政府职│税十万元以下的减│权。    │容。    │
│ │   │能促进经济│免税下放到市地州│      │      │
│ │   │发展的通知│。       │      │      │
│ │   │》    │        │      │      │
├─┼───┼─────┼────────┼──────┼──────┤
│4 │川府发│《四川省人│第一条:“农转非│国家鼓励大力│在全民所有制│
│ │[1993]│民政府批转│”的范围对象限于│发展非公有制│后加集体所有│
│ │74号 │省人事厅等│在职并具有全民所│经济,“农转│制和非公有制│
│ │   │部门关于做│有制干部身体的专│非”的范围不│经济组织,使│
│ │   │好部分专业│业技术人员和党政│应局限于全民│“农转非”范│
│ │   │技术人员、│管理干部。   │所有制干部身│围对象扩大到│
│ │   │党政管理干│        │份的技术人员│这些所有制中│
│ │   │部家属“农│        │和管理干部。│的专业技术人│
│ │   │转非”工作│        │      │员和管理干部│
│ │   │意见的通知│        │      │。     │
│ │   │》    │        │      │      │
├─┼───┼─────┼────────┼──────┼──────┤
│5 │川府发│《四川省人│第十条:各级监察│回收登记卡可│增加回收登记│
│ │[1996]│民政府关于│机关招商引资机关│了解收费和减│卡内容。  │
│ │102号 │对外商投资│……的监督检查,│负治乱的实际│      │
│ │   │企业负担实│定期清理企业负担│情况,使监督│      │
│ │   │行登记监督│登记卡,适时召开│制度落到实处│      │
│ │   │制度的通知│……。     │。     │      │
│ │   │》    │        │      │      │
├─┼───┼─────┼────────┼──────┼──────┤
│6 │川府发│《四川省人│第二条:省级预算│与现行有关政│铁路货运附加│
│ │[1996]│民政府批转│外专项基金实行财│策规定不符。│费、二滩电力│
│ │168号 │省财政厅关│政专户管理……。│      │建设基金的管│
│ │   │于加强预算│        │      │理按川办函 │
│ │   │外资金管理│        │      │[1995]152号 │
│ │   │意见的通知│        │      │文件规定执行│
│ │   │》    │        │      │;电力建设基│
│ │   │     │        │      │金、长话电报│
│ │   │     │        │      │附加费的管理│
│ │   │     │        │      │按国发[1996]│
│ │   │     │        │      │29号文件规定│
│ │   │     │        │      │执行。   │
├─┼───┼─────┼────────┼──────┼──────┤
│7 │川府发│《四川省人│第五条(二):被│对应享受的优│修改为:被兼│
│ │[1997]│民政府关于│兼并方原来按规定│惠政策表述不│并方原来按规│
│ │27号 │加快工业经│享受的有关优惠政│准确。   │定享受的有关│
│ │   │济发展着力│策,可带入兼并方│      │税收优惠政策│
│ │   │培养和扶持│继续享受。   │      │,按规定能继│
│ │   │扩张型企业│        │      │续执行的可继│
│ │   │意见的通知│        │      │续执行,不能│
│ │   │》    │        │      │执行的停止执│
│ │   │     │        │      │行。    │
├─┼───┼─────┼────────┼──────┼──────┤
│8 │川府发│《四川省人│第三条(二)6: │不适应新的税│企业以吸收合│
│ │[1997]│民政府关于│兼并或收购严重亏│法和国家下发│并兼并方式改│
│ │39号 │加快“大轻│损企业,允许用其│的有关文件精│组,被吸收或│
│ │   │工”发展的│利润逐步抵补亏损│神。    │兼并的企业和│
│ │   │通知》  │。       │      │存续企业符合│
│ │   │     │        │      │纳税人条件的│
│ │   │     │        │      │,应分别进行│
│ │   │     │        │      │亏损弥补。但│
│ │   │     │        │      │连续弥补期最│
│ │   │     │        │      │长不得超过5 │
│ │   │     │        │      │年。    │
│ │   │     │        │      │企业以新设合│
│ │   │     │        │      │并方式以及吸│
│ │   │     │        │      │收合并或兼并│
│ │   │     │        │      │方式合并,且│
│ │   │     │        │      │被吸收或兼并│
│ │   │     │        │      │企业按《条例│
│ │   │     │        │      │》及其实施细│
│ │   │     │        │      │则规定,不具│
│ │   │     │        │      │备独立纳税人│
│ │   │     │        │      │资格的,各企│
│ │   │     │        │      │业合并或兼并│
│ │   │     │        │      │将尚未弥补的│
│ │   │     │        │      │亏损,可在税│
│ │   │     │        │      │收法规规定的│
│ │   │     │        │      │弥补期限的剩│
│ │   │     │        │      │余期限内,由│
│ │   │     │        │      │合并或兼并后│
│ │   │     │        │      │的企业逐年延│
│ │   │     │        │      │续弥补。  │
├─┼───┼─────┼────────┼──────┼──────┤
│9 │川府发│《四川省人│经办机构人员经费│管理费有限,│将原文件中的│
│ │[1998]│民政府在于│由管理费中提取。│无力支付。 │“经办机构人│
│ │11号 │加强全省企│        │      │员经费由管理│
│ │   │业职工养老│        │      │费中提取”改│
│ │   │保险基金管│        │      │为“同级财政│
│ │   │理有关问题│        │      │预算拨款”。│
│ │   │的通知》 │        │      │      │
├─┼───┼─────┼────────┼──────┼──────┤
│10│川府发│《四川省人│附件一,取消《说│取消各种证照│在第二条中删│
│ │[1999]│民政府关于│明》中的第二条。│工本费收费项│掉收取各种证│
│ │10号 │试行四川省│        │目,此类项目│照工本费内容│
│ │   │涉及外商投│        │繁多,金额又│。     │
│ │   │资企业收费│        │不大,随意性│      │
│ │   │项目明白卡│        │较大,有损政│      │
│ │   │》和《四川│        │府形象。  │      │
│ │   │省涉及外商│        │      │      │
│ │   │投资企业收│        │      │      │
│ │   │费项目明白│        │      │      │
│ │   │卡管理办法│        │      │      │
│ │   │的通知》 │        │      │      │
├─┼───┼─────┼────────┼──────┼──────┤
│11│川府发│《四川省人│四、税收优惠  │滞后于中发 │对已设立的鼓│
│ │[1999]│民政府关于│(一)投资于国家│[2000]2号、 │励类和限制乙│
│ │50号 │印发四川省│鼓励发展的项目,│国办发[1999]│类外商投资企│
│ │   │鼓励外商投│其按合同进口的设│73号文件及各│业,外商投资│
│ │   │资优惠政策│备和随设备进口的│部委贯彻该文│研究开发中心│
│ │   │的通知》 │技术以及数量合理│的规定。  │、先进技术型│
│ │   │     │规定免缴关税和进│      │和产品出口型│
│ │   │     │口环节增值税。 │      │、外商投资企│
│ │   │     │(四)兴办的高新│      │业技术改造,│
│ │   │     │技术企业,从开始│      │在原批准的生│
│ │   │     │获利年度起,前2 │      │产经营范围内│
│ │   │     │年免缴,第3至第8│      │进口国内不能│
│ │   │     │年减半缴纳企业所│      │生产或性能不│
│ │   │     │得税。     │      │能满足需要的│
│ │   │     │(五)投资于农业│      │自用设备及其│
│ │   │     │、牧业、林业以及│      │技术、配件、│
│ │   │     │使用新技术的农副│      │备件,可按国│
│ │   │     │产品深加工、林业│      │家规定免缴关│
│ │   │     │开发项目的,在规│      │税和进口环节│
│ │   │     │定的减免企业所得│      │增值税。  │
│ │   │     │税期满后,经财政│      │对外商投资于│
│ │   │     │和税收部门批准,│      │我省三线企业│
│ │   │     │在以后10年内可减│      │、高新技术、│
│ │   │     │缴企业应纳所得税│      │基础设施、生│
│ │   │     │额的30%。   │      │态保护、农牧│
│ │   │     │七、其他    │      │业、生物、中│
│ │   │     │(一)外商投资企│      │草药、矿产资│
│ │   │     │业在四川省再投资│      │源、旅游和原│
│ │   │     │,其投资比例超过│      │材料生产企业│
│ │   │     │50%(含50%)的│      │,其经营期在│
│ │   │     │的均可批准,注册│      │十年以上的(│
│ │   │     │登记为外商投资企│      │含十年),从│
│ │   │     │业,享受相应的优│      │开始获利年度│
│ │   │     │惠政策。    │      │起,其企业所│
│ │   │     │        │      │得额按“五免│
│ │   │     │        │      │五减”优惠政│
│ │   │     │        │      │策执行。  │
│ │   │     │        │      │凡省外企业(│
│ │   │     │        │      │包括内资、外│
│ │   │     │        │      │资企业)向我│
│ │   │     │        │      │省转移技术和│
│ │   │     │        │      │资本,且所持│
│ │   │     │        │      │股份比例达到│
│ │   │     │        │      │50%的,比照│
│ │   │     │        │      │外商投资有关│
│ │   │     │        │      │优惠政策执行│
│ │   │     │        │      │。     │
├─┼───┼─────┼────────┼──────┼──────┤
│12│政府令│《四川省人│第六条 商品和服│用平均价格、│针对西部大开│
│ │第69号│民政府制止│务价格应当符合下│平均差价率、│发实际,研究│
│ │   │牟取暴利实│列要求:    │平均利润率为│出台新的价格│
│ │   │施办法》 │(一)某一商品或│基价,用规定│管理办法和标│
│ │   │     │服务的价格水平不│的幅度为上浮│准。    │
│ │   │     │超过同一地区、同│幅度构成的浮│      │
│ │   │     │一期间、同一档次│动价管理办法│      │
│ │   │     │、同种商品或者服│,既缺乏可操│      │
│ │   │     │务的市场平均价格│作性,又不利│      │
│ │   │     │的合理幅度。  │于经济发展。│      │
│ │   │     │(二)某一商品或│      │      │
│ │   │     │者服务的差价率不│      │      │
│ │   │     │超过同一地区、同│      │      │
│ │   │     │一期间、同一档次│      │      │
│ │   │     │、同种商品或者服│      │      │
│ │   │     │务的平均差价率的│      │      │
│ │   │     │合理幅度。   │      │      │
│ │   │     │(三)某一商品或│      │      │
│ │   │     │者服务的利润不超│      │      │
│ │   │     │过同一地区、同一│      │      │
│ │   │     │期间、同一档次、│      │      │
│ │   │     │同种商品或者服务│      │      │
│ │   │     │的平均利润率的合│      │      │
│ │   │     │理幅度。    │      │      │
├─┼───┼─────┼────────┼──────┼──────┤
│13│政府令│《四川省劳│第二十五条 监察│罚款额度超出│给单位处1000│
│ │第71号│动监察规定│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了省人大常委│元以下罚款,│
│ │   │》    │一的,由劳动行政│会关于政府设│给责任人处 │
│ │   │     │部门给予警告,责│定罚款限额的│200元以下罚 │
│ │   │     │令改正,并可以对│规定。   │。     │
│ │   │     │单位处5000元以下│      │      │
│ │   │     │罚款,对直接负责│      │      │
│ │   │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      │
│ │   │     │直接责任人员处 │      │      │
│ │   │     │500元以下罚款。 │      │      │
├─┼───┼─────┼────────┼──────┼──────┤
│14│政府令│《四川省企│第二十三条 企业│罚款额度超出│对企业经营性│
│ │第84号│业招收职工│违法招收未满16周│了省人大常委│违法行为处罚│
│ │   │规定》  │岁的未成年人的,│会关于政府罚│的总额不超过│
│ │   │     │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款的限额的规│30000元。  │
│ │   │     │政部门责令纠正,│定。    │      │
│ │   │     │并可按每招收一人│      │      │
│ │   │     │给予3000元至5000│      │      │
│ │   │     │元罚款的处罚。 │      │      │
│ │   │     │第二十四条 企业│      │      │
│ │   │     │招收已满16周岁未│      │      │
│ │   │     │满18周岁的未成年│      │      │
│ │   │     │人从事矿山井下、│      │      │
│ │   │     │有毒有害和其他禁│      │      │
│ │   │     │忌行业、岗位的劳│      │      │
│ │   │     │运,或招收妇女从│      │      │
│ │   │     │事国家规定妇女禁│      │      │
│ │   │     │忌从事的劳动的,│      │      │
│ │   │     │由县级以上劳动行│      │      │
│ │   │     │政部门责令纠正,│      │      │
│ │   │     │并可按每招收一人│      │      │
│ │   │     │给予3000元以下的│      │      │
│ │   │     │罚款处罚。   │      │      │
│ │   │     │第二十五条 企业│      │      │
│ │   │     │收取报名费、风险│      │      │
│ │   │     │金、保证金,或以│      │      │
│ │   │     │求职者缴纳集资费│      │      │
│ │   │     │、股金或其他名目│      │      │
│ │   │     │的费用为前提招收│      │      │
│ │   │     │职工的,由县级以│      │      │
│ │   │     │上劳动行政部门责│      │      │
│ │   │     │令退回费用,并可│      │      │
│ │   │     │处20000元以下罚 │      │      │
│ │   │     │款。      │      │      │
├─┼───┼─────┼────────┼──────┼──────┤
│15│政府令│《四川省粮│总则中第二条本办│与川府明电 │本办法所指粮│
│ │第133 │食购销管理│法所指粮食,是指│[1999]10号电│食,是指稻谷│
│ │号  │办法》  │稻谷、小麦和玉米│传中的粮食概│(大米)、小│
│ │   │     │。       │念不一致。 │麦(面粉)和│
│ │   │     │办法中的国有粮食│国务院统一规│玉米。   │
│ │   │     │收储企业。   │定。    │国有粮食购销│
│ │   │     │        │      │企业。   │
├─┼───┼─────┼────────┼──────┼──────┤
│16│川办发│《四川省人│第三条(一)10:│重庆已成为直│删除“重庆”│
│ │[1995]│民政府办公│成渝高速路沿线名│辖市。   │。     │
│ │116号 │厅关于印发│优水果开发片区,│      │      │
│ │   │四川省经济│包括重庆、内江两│      │      │
│ │   │林开发建设│市的全部县。  │      │      │
│ │   │规划》的通│        │      │      │
│ │   │知    │        │      │      │
│ │   │     │        │      │      │
└─┴───┴─────┴────────┴──────┴──────┘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