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规范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行为,加强对中介机构的指导和服务。各部门对中介机构不得收取管理费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不得干预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中介机构的年审收费必须经物价部门审批或核准。各部门要加强统筹规划,做好政策引导,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及时披露有关信息,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为中介机构搞好服务。
(五)减轻中介机构负担,对中介机构的费用负担要进行一次清理,禁止巧立名目向中介机构乱收费、乱摊派。
(六)增强中介机构的吸引力,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优秀人才进入社会中介行业。要不断加强对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鼓励和选派中介机构的优秀人员到大学学习,逐步提高我省中介机构的行业整体素质。
(七)扩大中介服务领域的对外开放。鼓励外商独资、合资或合作兴办中介机构,积极引进省外知名中介机构来川开展业务,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优惠政策。
(八)支持中介机构向国际惯例靠拢,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中介机构的经营管理经验;鼓励支持我省中介机构到省外、国外开拓市场。
三、严格规范,加强监管
(一)在对中介机构普查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清理整顿。凡依法设立、定位准确、管理体制健全、运作规范的中介机构予以保留;凡重复设置、业务交叉的中介机构予以归类合并;凡设置不合理、管理混乱的中介机构予以撤销。
(二)依据中介机构执业人员管理有关规定,对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进行清理。一是清理兼职人员,凡党政机关、公检法部门的在职人员,一律不得在中介机构兼职;二是清理跨所执业的人员,不允许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机构执业;三是清理挂名但未在中介机构执业的人员;四是清理长期未受行业教育或后续教育的执业人员;五是清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执业规范及其他规定的执业人员。
(三)依据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对中介机构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进行清理整顿。对于违反国家财务制度,不设立会计帐目,隐瞒收入,逃税偷税,不交纳有关基金的,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
(四)对挂靠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或由其兴办的中介机构,必须在编制、人员、财务、职能、名称、场所等方面与挂办单位脱钩。原经各级编制部门审批属事业单位性质的中介机构,由编委收回事业单位编制;虽不在编但由政府部门兴办或挂靠政府部门的中介机构,必须与政府部门脱钩,解除挂靠关系。凡冠以政府部门称谓的中介机构要更改名称,不能直接以地名或行政区划命名。脱钩后的中介机构不得以原挂办单位的名义执业或招揽业务。
(五)中介机构脱钩前,要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界定产权,处理好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