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和规范社会中介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000年四月十二日 川府发〔2000〕19号)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各类社会中介机构得到较快发展,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中介机构的数量、规模和素质,还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还存在一些不规模的问题,必须进一步加快发展,做好规范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财会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土地估价机构、房地产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价格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审计、审核)机构、专利代理机构、科技咨询机构、质量检验机构、计量测试机构、职业(人才、劳动力)介绍机构及相关的行业协会、公会和管理中心。
(二)指导思想。深入贯彻《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高度专业化、功能完备、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社会中介监督服务体系为目标,积极扶持,加快发展,严格规范,加强监管,为改革开放和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创造更优越的社会环境。
(三)各项原则。
1、发展与规范并重。坚持在发展中进行规范,以规范促进发展。
2、突出重点,分类指导。重点抓好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和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中介机构的发展和规范工作,推动其上档次、上规模;搞好清理整顿,加快脱钩改制,健全监管机制;因地制宜,各有侧重。
3、推进市场化和专业化建设,提高整体素质。推进市场化,实现政府统一监管、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中介机构依法自主执业;推进专业化,形成专门人才执业、专业服务齐备、分工协作密切的专业服务体系。
二、积极培育,加快发展
(一)经济较发达的地区,重点培育和发展上规模、服务质量较高、能参与国内外竞争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经济欠发达的地区,要从当地中介机构需求的实际出发,侧重先发展那些急需的中介机构,逐步发展,不断完善。
(二)适当放宽社会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对一些急需发展的中介行业和经济欠发达的地方,本着“宽进严管”的原则,有针对性地适当放宽准入条件,待条件成熟后再严格准入标准。
(三)积极扶持中介机构拓宽业务范围,支持中介机构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同时开展多项中介服务。支持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中介机构接受国有企业委托代理财会、法律、税务等方面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