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对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在房地产市场定期向社会进行公告。房地产开发企业制作或刊登售房广告,应当报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取得《房地产广告审查证明》后方可发布,《房地产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号码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未取得《房地产广告审查证明》的房地产广告,广告发布单位不得擅自发布。凡违反房地产广告规定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的,由工商广告监督部门依法查处。
五、加强预售商品房的跟踪管理
商品房预售款必须存入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专户(银行专户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专项用于有关工程的建设,不得挪作它用,有关银行应对预售款的使用进行监督,确保预售款的专款专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期将工程进度、预售款使用和分部分项目工程质检情况填入《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预售商品房工程进度、质量和预售款使用情况的定期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建设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商品房预售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商品房预售当事人及时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已经预售的商品房进行抵押或重复销售,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切实搞好工程竣工后的房屋确权工作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持有关的证明文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新建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和预售商品房产权分户登记。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以实地测量的面积作为房屋面积确权的依据。商品房实测实得建筑面积与合同标明实得建筑面积的误差应控制在1%以内,误差超过1%以上的,购房者有权要求以房地产管理部门确权认定的实测实得建筑面积按原合同单价结算房价;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则(规范)认定公摊面积计算有错误的,可以重新分摊公用面积,但原则上应维持原合同总价款不变。
七、各地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对本地在商品房项目进行一次清理
各地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售活动中违反房地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通知规定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暂停审批其新建项目的开发,情节严重的要坚决取消其开发资质,构成经济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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