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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委关于加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首先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工程进度认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之日起10日内,按规定到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查勘,核实已完成的开发工作量并出具工程进度证明,由质量监督机构对已经完工的分部工程进行质量检验,出具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证明。
  (二)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3、规划设计方案和主要楼层或户型平面图、剖面图;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预售条件的工程进度证明;
  5、已完成基础以上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以及《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本;
  6、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交付使用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
  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认真查验预售商品房项目的各项证件、资料的合法性,对收件齐全且符合预售条件的,应自接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登记申请之日起10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住宅小区的商品房预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可按组团或幢号分期发放,并明确预售房屋具体幢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扩大预售许可范围;单体项目的商品房预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次发放。
  三、推行《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减少合同纠纷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签订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合同内容必须对于商品房质量、设计、装修、建筑面积(实得建筑面积、公共与公用分摊面积)、价格(按实得建筑面积计算的单价和总价款,公共与公用分摊面积按建造成本折算计入实得建筑面积单价)、公共配套、交付期限、物业管理、买方分期付款方式、取得产权证时限和违约责任等方面作出具体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商品房预售人和预购人必须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交易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交易登记时,要认真审查商品房购销合同内容,对合同内容不完善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责成当事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合同内容。
  四、加强商品房预售广告管理,防止广告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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