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委关于加强城市
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000年三月二十三日 川府发〔2000〕17号)
省政府同意省建委《关于加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品房预售对于加快房地产开发,促进商品房销售具有积极作用,但同时也有一定的风险性,若管理不严、预售行为不规范,将直接损害广大购房者的切身利益。各地必须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切实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关于加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实施意见
(省建委 二000年三月十日)
商品房预售对于加快房地产开发融资和商品房销售,缓解开发资金短缺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近来发现一些城市预售行为不够规范,管理没有跟上,出现无证售房、质量低劣、更改设计、面积不足、配套不完善、工期延迟、产权办证难、物业管理不兑现等问题,这必将影响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为切实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商品房预售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各地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家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必须按规定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在预售时应当向购买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家规定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除外),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六层(含六层)以下的商品住宅项目已完成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六层(含六层)以下的非住宅项目和六层以上的商品房项目,有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主体首层结构工程,无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主体六层结构工程。
(四)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二、商品房预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