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已改制企业要严格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认真进行规范,针对存在的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没有真正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等问题,逐步清理,按《
公司法》要求进行规范。
(五)选择适合企业实际的改制形式。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按《
公司法》的要求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等形式。
--竞争性行业中的企业主要改制为股东结构多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大型企业集团按母子公司体制进行改制。
--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出资的企业,经同级政府批准,可以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
三、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六)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企业要按《
公司法》要求进行改制,建立健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建立健全决策、执行、监督体系和工作制度。
(七)建立和规范股东会的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依法行使最高权力,切实落实对公司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加强对公司运行的监管。
(八)建立健全董事会的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董事会的董事由出资方委派或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组成。逐步建立外部董事制度,经理层人员进入董事会的人数不超过经理层人员的五分之一。董事长由董事会由选举产生。董事长和总经理原则上分设。
--董事会依法履行决策职责,维护出资人权益,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对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作出决策,聘请经营者,并对经营者的业绩进行考核。当董事会的决议使企业遭受严格损失时,参与决议的董事要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九)建立健全监事会的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监事会由出资方代表、职工代表和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监事会要设立专职的监事会主席。出资方要选派一位具有5年以上财务或审计工作经历的人员担任监事。
--监事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监事会要负责监督检查公司财务状况,监督公司的重大经营活动,对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作出评价。监事会要独立开展工作,对股东会负责,不受制于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指定中介机构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但不得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