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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上市公司发展和规范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九)上市公司不得继续保持与政府部门的行政隶属关系,在资产、财务、人员管理等方面要彻底脱钩;政府部门不得干预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不得自立名目,非法收取任何费用,不得越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任免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加强上市公司资产重组
  (一)对净资产收益率低下、达不到配股条件、产品市场前景黯淡的上市公司,及时进行资产重组,发挥好“壳资源”作用。
  (二)采取积极措施,鼓励有实力、有好项目支撑的企业,尤其是新兴产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促进上市公司调整经营方向,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为优势产业的发展创造融资条件。
  (三)凡涉及上市公司控股权变更的资产重组,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重组企业与被重组企业相互考察,充分协商,提出重组的可行性报告、方案,并报当地人民政府;
  2、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转报省经贸委(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可直接报省经贸委并抄送当地政府)。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对资产重组的可行性报告和方案进行论证,提出指导意见,并报告省政府;
  3、聘请具有证券执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公司资产状况经营业绩进行审计和评估;
  4、重组各方提出资产重组的协议,并分别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对重组方案和协议进行审定;
  5、进行资产重组的报批、信息披露等工作,涉及国有股股权转让的应报经省政府和财政部批准;
  6、按签定的协议实施资产重组。
  (四)对急需进行资产重组和产品结构调整的上市公司,在资产重组过程中从上市公司分立出来的企业,需要实施政策性兼并或破产的,可予以优先安排。支持地方政府或国有股的大股东用优质资产与上市公司的不良资产进行置换,并依法核销上市公司的不良资产。
  (五)绩优上市公司收购、兼并企业,只要符合条件,可优先享受优化资本结构的政策,以推动优质资产向优势企业集中,促进资源更有效地配置,增强优势企业的影响力和带动力。
  四、支持上市公司加快发展
  (一)要促进上市公司按照《公司法》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防止和改变重筹资、轻转制、轻管理的倾向。上市公司要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内外市场的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大趋势,加大技术创新的力度,改造传统产业,加快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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