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与控股机构各自的业务,控股机构的业务及资产已纳入上市公司的,控股机构不得再从事此项业务,以减少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避免无序、无效竞争。
(四)控股机构向上市公司派出的股权代表进入董事会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控股机构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职务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名。兼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应明确所兼职务的法定责任和法定权利,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必要的知识能力承担所兼职务。上市公司的总经理不得在控股机构中兼任除董事以外的职务。副总经理、财务主管、营销主管和董事会秘书一律不得在控股机构中兼任职务。
(五)强化上市公司监事会的功能,制定和完善监事会的具体工作规则和议事程序,保障监事会充分行使了解和查询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力,加强对公司运作过程中的全面监督,对任何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及时通过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和公司章程所赋予的权利和手段予以制止、纠正。
(六)建立健全对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激励和约束机制。凡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主管和董事会秘书,其劳动工资关系一律建立在本公司,不得保留在控股机构。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一律实行聘任制,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并决定其报酬。经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可对高级管理人员和在技术创新、市场营销等岗位上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实行包括奖励股份在内的多种形式的奖励。在部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试行经营者年薪制和股票期权等激励措施。
(七)深化上市公司内部改革,进一步打破“干部”、“工人”的身份界限,上市公司及公司的经营者一律不再采用政府机关的行政级别。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住房制度改革,参加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按规定参加职工养老、失业、医疗等项社会保险。
(八)彻底剥离已上市公司办社会职能,搞好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对未彻底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和社会职能,要加快剥离步伐,力争在今年完成任务。对拟改制上市的企业应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制订分离办社会职能、剥离非经营性资产的具体方案,提出对遗留问题的解决办法,并实施到位。
上市公司改制时剥离出来的资产、人员、债权债务,应由原控股单位承担,不得再由上市公司负责。控股机构承接的上市公司分离出来的办社会职能和非经营性资产可通过拍卖、并购、移交地方管理、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等方式,实现最终彻底分离;对一时难以彻底分离的,要首先把财务和人员从上市公司分离出来,并制订分步剥离实施的计划,逐步达到彻底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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