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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交通厅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是整顿交通秩序,改善经营环境。集中力量重点解决出租汽车和小公共汽车影响当地交通秩序的突出问题。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辟、调整城市公共客运线路、站(点)。除城市公共客运车辆外,未经批准,任何车辆不得在市内设站停靠和载客上下。要创造条件,尽可能为城市公共汽车营运提供方便,保障优先通行,充分发挥国有公共客运交通骨干企业主导作用。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完成清理整顿任务
  为加强对全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成立安徽省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领导小组,省政府负责同志担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具体负责对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正常的例会制度。各市、地、县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研究制定清理整顿实施方案,确定本地区清理整顿的具体目标、措施、责任与期限等,加大工作力度,努力使清理整顿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部门职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坚持“谁发证、谁负责,谁收费、谁负责”的原则,真正做到责任落实、工作落实、监管落实,推进清理整顿工作顺利实施。
  各市、地要在2000年4月20日前将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及办公室地址、电话和清理整顿的组织实施方案等报省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清理整顿工作的时间安排和要求
  这次清理整顿工作要求在今年7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成立机构和宣传发动阶段。4月20日以前,各市、地成立清理整顿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凡涉及到群众利益的清理整顿措施和办法,都要公布于众,组织城市公共客运企业、私营业主、驾驶员和社会群众参与讨论,广泛征求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同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切忌盲目从事、简单化或一刀切,确保社会稳定和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全面实施阶段。4月下旬至6月上旬,全面开展清理整顿工作。重点抓好三个方面:一是统一部署开展打击非法营运的专项治理工作,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投诉,开展稽查活动,取缔各类非法营运车辆,规范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秩序。二是全面清理涉及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收费项目,取消各类“乱收费”;严肃查处各类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继续收取国家、省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的行为。各市、地应于4月20日前,将本地涉及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收费项目目录、标准上报省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三是结合车辆年审和车辆的日常检测,对技术安全状况不合格的营运车辆要求限期整修,对不符合营运条件的车辆要求停止营运,对已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强制进行报废。要加强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企业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严格规范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经营企业、私营业主和驾驶员之间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障关系,个体客运车辆必须强制性参加保险。建立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行业协会,引导他们自律,发挥党、团组织的作用。要认真抓好职业培训和职业道德建设,制定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手册,严格执行服务规范,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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