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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交通厅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是清理收费项目,减轻经营者负担。对涉及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进行全面清理,清理后向社会公布允许收费的项目和标准。除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部、国家计委,省政府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外,其他涉及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应一律取消。对国家、省已明令取消的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不得继续征收,对已经国家、省批准的收费项目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违者要予以严肃查处。
  三是加强行业管理,规范经营物资。清理整顿期间,要对经营资质进行一次全面审查(复审),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必须在具有资质的企业执业,否则不得从事经营业务。凡从事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企业,必需具备资金、场地、人员和经营保障条件,不符合资质条件和没有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经营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商管理部门不发营业执照。严格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认真抓好职业培训,从业者需经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四是进一步规范经营权的有偿出让和转让。凡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城市,要经省财政、物价部门会建设、交通部门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备案后方可继续实施。经营权出让的全部收入、按规定比例的转让费增值部分上交地方财政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和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场(厂)、站、点与管理设施的建设,扶持国有大中型公共客运交通骨干企业的发展。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线路专营权管理,确保专营权不受侵犯。未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城市,清理整顿期间一律不得实施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对擅自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是加强宏观调控,统一市场监管。在同一城市实行公共客运交通市场的统一规划,统一市场准入制度,统一财税、经济和技术政策,统一执法尺度,统一服务质量标准,切实解决部门之间、城乡之间分割客运市场的问题。清理整顿期间,严格市场准入制度,规范市场和经营行为,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总量严格按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专业规划进行控制,并停止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的营运审批。未制定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专业规划的省辖城市,必须在6月底之前完成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专业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县(市)必须在2000年年底前完成县(市)城市公共运交通专业规划编制工作,保障城市各种公共客运交通工具的健康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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