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
省财政厅、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省直机关机构变动
部门(单位)经费物资房地产等资产处置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0〕17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编办、省财政厅、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省直机关机构变动部门(单位)经费物资房地产等资产处置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省直机关机构变动部门(单位)经费、物资、房地产等资产的处置,是机构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置机构变动部门(单位)的经费、物资、车辆、房地产等资产。省编办、省财政厅和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对这项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落实,并密切配合有关部门,把这项工作做深做细做实,保证机构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四月一日
关于省直机关机构变动部门(单位)经费
物资房地产等资产处置的意见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省财政厅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000年三月二十一日)
为妥善做好省直机关机构变动部门(单位)经费、物资、房地产等资产的处置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安徽省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中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发〔1998〕3号)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资产清查登记和财务清算问题。机构变动部门(单位)及其企事业单位,要按照《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企业财务通则》和《
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资产清查登记和财务清算工作。
二、关于经费问题。机构变动部门(单位)以机构变动文件到达之日起满30日为预算截止期。在预算截止期内,由原部门(单位)负责在职人员工资、必要的公用经费和离退休人员经费的开支。预算截止期后,由新组建部门或接管单位负责在职人员工资、公用经费和离退休人员经费的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