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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六条 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管理权限属于省人民政府。除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居民,免征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外,任何应交纳的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拒交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任何地方和部门无权批准减、免、缓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调整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范围和标准、改变征收对象;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各级财政、地税、计划、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违者要严肃处理。
  第七条 每年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计委等部门,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编制全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计划,报经省政府审查同意后下达。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管工作的领导,各征收部门应加强征收工作,确保完成省下达的征收任务。省政府将把各市地征收任务完成情况列入省政府对市地的年度考核目标。
  第八条 为进一步调动各地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积极性,同时解决各地水利建设项目配套资金不足的问题,省政府决定对省级分成使用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实行“定额分成、五年不变”的办法,即从2000年起,省每年在下达给各市地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计划中,确定分成的总额为1亿元,一定五年不变。对各市地的具体分成数额由省财政厅确定下达。各市地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超过省分成数额的部分,全部留归市地安排,专项用于水利建设;达不到省分成数额的部分,由省财政厅按照应上缴省的分成数额予以扣缴。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足额在地方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划转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省财政厅在做好省级提取、划转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市、地、县财政部门提取、划转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地税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业务费按实际征收额的5%提取。提取的征收业务费用于征管中的业务支出、代征费用及奖励等开支。
  为强化地税部门的征收责任,省政府决定,对于地税部门未完成基金年度征收计划的部分,将按相应的数额计算征收业务费。从省地税部门应当提取的征收业务费或工作经费中予以扣除。省地税部门对于各级地税部门征收业务费的计提也可采取类似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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