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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4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政〔2000〕3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皖各单位:
  现将《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四月十八日
       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水利建设,多渠道筹集水利建设基金,提高大江大河的防洪抗旱能力,确保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我省对业已开征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进行了清理、整顿和规范,报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系会议同意,财政部对我省下达了《关于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批复》。根据国务院文件和财政部批复精神,结合我省近年来开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征收标准及征收途径:
  (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纳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应提取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养路费、客货水运附加、公路运输管理费、交通建设专项资金、车辆通行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对属于省统收统支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应提取的3%部分,由省财政厅负责提取、划转。各市、地、县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应提取的3%部分,由当地财政部门负责提取、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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