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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事办关于加强我市多次往返港澳证件管理请示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428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4月17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7日)停止执行(原因:因修改内容太多,近期制定有关新规定代替)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事办
 关于加强我市多次往返港澳证件管理请示的通知
 (穗府办〔2000〕14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外事办《关于加强我市多次往返港澳证件管理的请示》已经市委常委会议讨论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三月二十四日

         关于加强我市多次往返港澳证件管理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我市多次往返港澳证件(包括5个月多次、3个月多次和3个月2次往返港澳证件,下同)的审核审批工作,根据市委常委关于“三讲”教育整改的意见,现就加强我市多次往返港澳证件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市级领导干部,除分管经济、外事、侨务、统战、旅游工作的以外,不再办理多次往返港澳证件。
  二、各区、县级市领导干部,除分管经济、侨务、统战、旅游工作的3至5名领导干部以外,不再办理多次往返港澳证件。各区、县级市党委、政府第一把手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办理多次往返港澳证件,列入上述限额之内。
  三、市直各单位领导干部,除分管经济、外事、侨务、统战、旅游工作的1至3名领导干部以外,不再办理多次往返港澳证件。
  四、党政机关干部,除对外业务比较多的经济、外事、侨务、统战、旅游部门的1至3名有关人员以外,不再办理多次往返港澳证件。事业单位人员,参照此规定执行。
  五、在港澳开办公司、企业的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外派常驻手续,不再办理多次往返港澳证件。
  六、非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和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再办理多次往返港澳证件。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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