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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市国有企业改革转制有关审批程序的通知[失效]

  三、改组股份合作制和职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和职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由企业的投资主体(或原主管局)征询市财政、国资、国土、劳动和社保等部门意见后审批,报主管委办备案,再由企业依法到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四、组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企业组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由企业的投资主体(或原主管局)征询市财政、国资等部门的意见后批复,相关材料报市外经委审核,按审批权限批复设立,再到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五、企业出售
  企业产权出售,由企业的投资主体(或原主管局)征得市财政、国资、劳动和社保等部门同意后,由投资主体(或原主管局)审批,报主管委办备案。
  六、企业租赁、承包、托管
  企业的租赁、承包、托管,由企业的投资主体(或原主管局)自行审批。
  七、企业破产
  (一)对已授权投资主体属下的企业申请破产的,由授权投资主体(集团公司)会市财政、国资、劳动和社保等部门意见后,对破产项目进行可行性认定并审批,报主管委办备案,再由企业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
  对未授权投资主体(或原主管局)属下的企业申请破产的,由企业的主管集团公司(或原主管局)会主管委办、市财政、国资、劳动和社保等部门研究后,对破产项目进行可行性认定并审批,再由企业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
  (二)对未授权委办直属企业或已授权的国有独资公司申请破产的,由各主管委办会市财政、国资、劳动和社保等部门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市政府批准后,再由企业依法向法院申请破产。
  (三)对申请列入国家计划内企业破产的,破产项目还须征得债权银行的同意,由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逐级向上报,须国家正式批准。
  八、企业关闭
  (一)对已授权投资主体的属下企业实施关闭的,由其投资主体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认定并组织实施,报主管委办、市财政、国资、国土、劳动和社保等部门备案。
  对未授权投资主体(或原主管局)的属下企业实施关闭的,由企业的主管集团公司(或原主管局)商主管委办、市财政、国资、国土、劳动和社保等部门意见后,由企业的主管集团公司(或原主管局)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认定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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