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改组股份合作制和职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和职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由企业的投资主体(或原主管局)征询市财政、国资、国土、劳动和社保等部门意见后审批,报主管委办备案,再由企业依法到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四、组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企业组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由企业的投资主体(或原主管局)征询市财政、国资等部门的意见后批复,相关材料报市外经委审核,按审批权限批复设立,再到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五、企业出售
企业产权出售,由企业的投资主体(或原主管局)征得市财政、国资、劳动和社保等部门同意后,由投资主体(或原主管局)审批,报主管委办备案。
六、企业租赁、承包、托管
企业的租赁、承包、托管,由企业的投资主体(或原主管局)自行审批。
七、企业破产
(一)对已授权投资主体属下的企业申请破产的,由授权投资主体(集团公司)会市财政、国资、劳动和社保等部门意见后,对破产项目进行可行性认定并审批,报主管委办备案,再由企业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
对未授权投资主体(或原主管局)属下的企业申请破产的,由企业的主管集团公司(或原主管局)会主管委办、市财政、国资、劳动和社保等部门研究后,对破产项目进行可行性认定并审批,再由企业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
(二)对未授权委办直属企业或已授权的国有独资公司申请破产的,由各主管委办会市财政、国资、劳动和社保等部门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市政府批准后,再由企业依法向法院申请破产。
(三)对申请列入国家计划内企业破产的,破产项目还须征得债权银行的同意,由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逐级向上报,须国家正式批准。
八、企业关闭
(一)对已授权投资主体的属下企业实施关闭的,由其投资主体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认定并组织实施,报主管委办、市财政、国资、国土、劳动和社保等部门备案。
对未授权投资主体(或原主管局)的属下企业实施关闭的,由企业的主管集团公司(或原主管局)商主管委办、市财政、国资、国土、劳动和社保等部门意见后,由企业的主管集团公司(或原主管局)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认定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