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5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1日)废止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广州市国有企业改革转制有关审批程序的通知
(穗府办〔2000〕12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十五届四中全会、省委八届四次会议和市委七届六次会议精神,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国有企业改革转制的有关审批程序通知如下:
一、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一)对已授权投资主体属下企业作为发起人之一,设立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企业的投资主体征询主管委办、财政、国资、劳动和社保等部门意见后,由企业的投资主体同意并报市体改委,由市体改委会有关部门研究批复,再到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二)对未授权的集团公司(或原主管局)属下企业转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企业的主管集团公司(或原主管局)提出,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市体改委,由市体改委会有关部门研究批复,再到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二、组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一)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指授权经营的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立,按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改革的实施办法>、<广州市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和<广州市国有企业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办〔2000〕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国有资产经营机构下属企业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符合《
公司法》规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特定行业的公司”的要求。由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投资主体)征询市财政、国资和主管委办的意见后批复,再到市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三)一般竞争性行业原则上不再设立国有独资公司,要积极发展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确因特殊情况需设立的,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严格审批。